上一篇:安寧還是安樂死

「安樂死」聽起來很安樂、沒有痛苦,但當病患離開人世,被留下的人午夜夢迴卻無法安心,這不是一個人的問題。

就算家屬認真照顧、拚到最後一刻,病人走了,家屬也盡力了,他們還是會很難過,永遠停留在『當初怎麼沒有多做一點』的悔恨中,但家屬的情緒在有關安樂死的討論中卻經常被忽略。

這邊是想針對「活著的人」做研究,只是…很可惜,人的情緒永遠都捉摸不定。

另一方面,當弱勢家庭出現重症患者,無力負擔龐大醫藥費的家屬甚至可能直接跳過治療、選擇安樂死,將病人「解決掉」,這才是最大的憂慮之一,而且這不是文明國家該做的,跳得太快了。

這也是安樂死最多人反對的地方,因為有沒有可能是「故意」的呢?

「安樂死也是選擇,不應該太過斷然。只要是活的物種都有生存權,你不會殘忍的對待牠,更何況是人?」

BMW X5盲點偵測.jpg

不過,讓我們看看其它的說法:

對此,曾在2018年發起「死亡權利法案立法公投」的婦產科醫師江盛反駁,「只要制定法律時考慮各種層面,基本上沒有太大的問題。」西方國家評估病患是否適合執行安樂死時,會視其是否患上無法治癒或無法忍受的疾病、存活期短於半年等因素,但「病患本人是否在意識清楚的條件之下主動決定安樂死」才是最重要的條件,不會將決定生死的權利交到家屬手中。

傅俊豪也說明,反對派多誤以為,一旦法案通過,家中有植物人、精神疾病患者的家庭就可能親手將家人安樂死,而這類迷思多是出自對安樂善終的不了解,「並不是這樣,一定要自願。你不自願,沒有人可以勉強你。」

第一次隨傅達仁到瑞士時,傅家人滿懷不捨、想求傅爸回心轉意,因此向尊嚴人員問道,「如果家屬反對呢?」醫師則堅決的說道,「傅大哥是我們的病人。所以我們只會遵從他的意願、他的人權。」傅爸在申請安樂死期間也不斷被提醒,「你隨時可以喊卡,因為這是你的決定」,但他仍毫不猶豫的喝下最後一杯藥。

當軀體被病魔吞噬,您會想起「生命是否還有意義?」

這就是重點:意義!

我個人認為,不是「將死之人」要去思考活著的意義,應該放大到所有生命階段,包含青年、壯年期,更是應該思考活著的意義!

每個人的存在都有他的目的,有些人的目的是要自己創造,有些人活著的目的只是要提醒別人活著要有目的,但不管是影響自己還是影響別人,這就是生命的意義,不是嗎?

不過,我認為最重要,也是最關鍵的是「自己做決定」。

曾參與推動公投的退休教師賴台生以自己照顧母親、岳母的經歷表示,「安樂死是高鐵,滑一下就到了;可能安寧就像是台鐵,一站一站停。但明明就知道終點在哪,為何還要一站一站停?如果後半段的生命沒有意義,何必受這麼多痛苦?」

他多次向36歲的女兒說道,「我如果有狀況,不要救我」,花了長達10年才讓她接受,因為長期照顧只會釀成兩敗俱傷,「當事人輸了、照顧人輸了、耗費龐大醫療資源,也把家裡經濟搞壞」、「我都跟她(女兒)說,有這種爸爸很幸福,有錢妳就自己快樂花。」

不過,目前為止,保險公司的看法是這樣的:

按照《保險法》第109條: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,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。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。

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,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,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。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,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。

所以如果「投保超過2年」,保險公司還是要給付保險金。

但如果傅達仁生前投保的是「意外傷害險」,保險公司就不會理賠。根據《意外險示範條款》,被保險人故意行為,屬於除外不保事項。這是根據《意外險示範條款》第7條除外條款:​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、殘廢或傷害時,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:一、要保人、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……。

這些都是我們的權益,若能在事先多一點了解,則對自己及家人都是最好的!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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